结果概述
法院认定原告企业并非案涉合同缔约主体、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,裁定驳回起诉,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
处理要点
- 主张案涉消防施工合同缔约主体为自然人与被告企业,原告企业成立于合同签订之后,并非合同相对方
-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,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
基本案情
原告企业起诉要求支付消防工程签证结算金及质保金,并要求总包方、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。经查合同签订于2016年而原告企业成立于2018年。五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主体不适格抗辩,裁定驳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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